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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街处办〔2019〕26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沈家门街道工业厂房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沈家门街道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沈家门街道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我街道低效闲置工业厂房,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舟山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舟政办发〔2019〕45号)《普陀区低效闲置资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舟普政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道开展低效闲置资产大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有限空间、无限发展”理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围绕提升城市经济密度,有效整合全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切实做好低效厂房整治和改造提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要素保障。
二、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以“低散乱”低效厂房、“建而未投、投而未用”闲置厂房(统称低效厂房)为整治目标,2019年底完成低效厂房的环保、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三、整治措施
(一)“低散乱”厂房。
对于用于工业生产的“低散乱”厂房,结合“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力度,倒逼企业加大投入或出租、转让。加大环保、安全等监管力度,开展集中执法整治,要求其限期整改“低散乱”情况;整改未达标的予以依法关停。
对于用于非工业生产的“低散乱”厂房,原则上要求调整用于工业生产或符合规范要求的小微企业园。对已经工商登记的临时性商业应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定期限全面完成依法整治,并明确保留时限,最长时限不超过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非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和土地的总计期限;整治未达标的必须限期依法关停。对存在安全隐患突出、环保问题突出、利用违章搭建经营、无证经营等问题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建立企业厂房出租备案制度,对于出租厂房,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厂房产权所有人的安全生产、环保等主体责任。
(二)闲置厂房。主要指全街道工业企业中厂房已全部建成但未投产的“建而未投”闲置厂房,厂房已按期全部建成但仅部分投产的“投而未尽”闲置厂房,企业因搬迁、破产而闲置空余的闲置厂房,闲置厂房整治重点为单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建成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