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调整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由区教育局牵头,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区教育局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区资源规划分局在组织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 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单个小区或成片开发区规模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应按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6—12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设计规模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