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修订后的《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发〔2014〕46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4〕47号)、《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舟财社〔2015〕28号)和《舟山市普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奖励、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可由地方统筹安排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基础数据,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审定区民政局提出的预算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包括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公办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和大型投资项目奖励补助;
(二)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三)养老服务补贴;
(四)在院特困人员的生活、医疗补助;
(五)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补助。包括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入职奖补等;
(六)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相关保险费用;
(七)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补助;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采用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内容分别设置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养老机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规模、投资总额、床位数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二)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根据照料中心评定的星级等次,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三)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补贴对象的列别及人数,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分配。
(四)在院特困人员的生活、医疗补助,根据在院特困人员的人数,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