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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2〕21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阳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和《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建设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储备与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五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数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公示和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给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不服的救济途径。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