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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2〕21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排污权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排污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阳县排污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总量减排,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 号)、《温州市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核定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业建设项目排污权管理
第一条 凡是涉及新增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向县环境保护局提供项目排污权指标证明文件。仅产生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除外。
第二条 全县年度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县全年新增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严格控制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基数年全县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5%以内。
第三条 根据环境容量、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等,合理使用排污权指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发展。
根据全县年度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按月度或季度指标分期使用。逐步建立战略性的县排污权总量指标储备库。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1.从县排污权总量指标储备库中购买。2.从现有企业排污权总量指标中交易获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工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表》,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购或竞购排污权指标。建设单位取得排污权后,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核定以后,如果污染物总量很低,排污权指标的费用少于5000元,则该建设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核定后暂时免费使用,将来企业如增加排污量,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且排污权使用费累计超出5000元后,一并收取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国家、省、市政府若有增加其他污染物排污权列入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现有企业排污权管理
第八条 现有企业的排污权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核定,根据污染物总量核定技术规范,对全县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总量进行全面核定。
第九条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可以暂时无偿使用一定时期,无偿使用期满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实施日期及价格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