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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2〕16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
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平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政办〔2010〕39号)、《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等。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轮候解决。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上市交易,仅供申请获准对象自住。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人均收入在城镇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口的家庭。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照顾顺序:(一)老、病、残、烈军属等特殊困难家庭;(二)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平阳县城镇常住居民(非农)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
(二)新就业且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需持有平阳县居住证(或平阳县户籍)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障金(或税收证明)1年以上。
政府引进人才凭县人事部门证明材料予以优先解决;各类企业外来人员的住房由企业自主投入营运,并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平阳县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籍满5年(含)以上;
(二)已婚家庭(含离异满3年或丧偶)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第九条 限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一套限价政策性住房:
(一)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家庭;
(二)具有平阳县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籍满5年(含)以上,或常住城镇户口满1年且工作满5年的(凭税收或社保证明);
(三)已婚家庭(含离异满3年或丧偶)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第十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优先顺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凡申请家庭有自备车、营运出租车、货车、营业房等不动产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有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