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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1〕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总部经济(一期)
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总部经济园(一期)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已经第79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平阳县总部经济园(一期)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我县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暂行)》(平政办〔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总部经济园(一期)位于鳌江镇园林路、昆鳌大道和火车站大道交叉路口东西两侧,占地约38亩,规划建设5幢总部大楼,总建筑面积8-12 万平方米。总部经济大楼应按照总部经济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要求实施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或自然人以投资形式在本园区设立的,具有对多个区域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研发、营销、展示、结算等职能的机构,或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分支机构。包括现代商贸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建筑和房地产业、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
第四条 申请进入总部经济园(一期)的基本条件
(一)现代商贸服务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指国税、地税会计年度征收的税额,包括出口企业免、抵、退,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150万元。其他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建筑和房地产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质在三级以上;建筑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房地产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国际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确定入园时予以优先。
(五)境外投资企业(商)、侨商、科研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申请入园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总部企业在申请入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入园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设立总部及授予其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信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近三年来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企业奖惩情况,各类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五)境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需提供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研发中心申请地区总部应提供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七)自然人投资的总部企业,不能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供其他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提供的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入园资格。
第六条 总部企业入园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三、四条的企业申请入园时,应当向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招商局)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预审: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考察),并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侯选企业入园资格及用地、用房面积大小。
(三)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入园:
1.县内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制造类企业鼓励注册贸易性公司入园,三产类企业可以直接入园,原则上不得改变企业主体与股份结构。如确需改变企业股份结构的,须经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2.县外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须在一个月内在我县境内按规定注册成立新公司,新注册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原则应保持不变。如确需改变企业股份结构的,须经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第七条 对总部企业评审(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成长性、财政贡献率、产业带动情况。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投资规模、科技水平、综合效益情况。
第八条 入园模式。总部经济大楼分三种模式建设,并按(一)、(二)、(三)次序确定建设模式:
(一)审查通过的入园总部企业可独家或多家联合申请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相关地块的土地出让底价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予以优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