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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1〕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鳌江火车站
广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鳌江火车站广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鳌江火车站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鳌江火车站广场区域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维护良好的广场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站前广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鳌江火车站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鳌江火车站广场区域为(以鳌江火车站站前区控制性规划的范围为界):东至鸽巢河,南至104国道,西至荆溪路,北至鳌江铁路货运站围墙和铁路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区。
第四条 鳌江火车站站前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前管理办公室)作为鳌江火车站广场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广场区域内的治安、城管、交通、运管、工商、卫生等综合管理工作。
(一)各进派鳌江火车站广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单位(公安、交通、工商、卫生、城管等)必须服从站前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并在各自管理职权范围内做好广场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广场区域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广场区域的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广场区域内的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流动摊位、占道经营、市容市貌等管理和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物价)、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工商、税务、民政、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助站前综合管理机构做好广场区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区域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散布谣言、打架斗殴、寻衅或煽动闹事;
(二)扰乱车站、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倒卖车票及其他票证;
(四)其他扰乱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广场区域内营运的各类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体印有或设置规定的出租标志;
(二)车内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三)车内张贴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广场区域内营运的客运、公交、出租车辆必须按划定的停车位和区域有序停放、上下旅客,不得到出站口高场揽客。
第八条 广场区域内的其他非营运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站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区域存放停泊,不得在广场内行驶。
各宾馆、旅馆、招待所、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到广场迎接旅客的车辆,可持明显标志板、牌招揽旅客;严禁强拉硬拽,严禁高场招揽或使用放音设备招揽乘客。
第九条 广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垃圾、果皮纸屑,乱倒废弃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