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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9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5〕149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县污水收集处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昆阳、鳌江、万全三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污管网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村(居)民,必须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平阳县域内其他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启动时间根据相关污水处理厂筹建情况另行决定。
二、征收标准
1.昆阳、鳌江、万全三镇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元/立方米。
2.昆阳、鳌江、万全三镇非村(居)民、特种行业(包括所有纳污排入市政管网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立方米。
三、计量方式
(一)村(居)民、一般非居民、特种行业、工业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以当月用户使用自来水计量征收。
(二)工业企业、特种行业存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以实际用水量征收。
1.出水流量计高于自来水用水流量计数据的,按照出水流量计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2.出水流量计低于自来水用水流量计数据的,按照自来水用水流量计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