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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9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财政局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平阳县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阳县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增收,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平委发〔2009〕29号)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创新、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我县农业主导产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条 对年度财政安排的资金用途和扶持对象基本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统一为农业产业化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县内从事第一产业、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并隶属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经营大户,具体为扩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贷款及农业功能区建设、特色农业强乡(镇)村的培育、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配套、农业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试验示范、地方种质资源保护、农产品流通与营销、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农业龙头企业以奖代补资金。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申报。申报时填报《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县农口业务主管部门,并附下列材料:
1.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或由财税部门确认盖章的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
2.统计部门确认盖章的年度销售收入证明;
3.国、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4.税务部门农产品收购凭据。
(二)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管理规范的年度自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申报。申报时填报《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自主投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乡(镇)审核后,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县农口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农产品收购奖励。在县内年收购农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申报。申报时填报《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县农口业务主管部门,并附税务部门收购农产品发票清单复印件。
(四)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贷款贴息补贴资金。按照《平阳县农业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建设农业生产种养业基地在生产设施、经营管理和加工流通过程中确属资金困难,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种植粮食作物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2.发展茶园集中联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或新建茶厂、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并符合验收条件的;
3.发展马蹄笋、杨梅、柑橘、中药材、花卉等经济林果集中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
4.发展蔬菜钢管大棚(
5.规模生猪养殖场年存栏数达到500头以上养殖场(户);
6.养殖奶(水)肉牛存栏规模在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
7.养殖蛋鸽2000对以上养殖场(户);
8.养殖肉(毛)兔规模在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
9.养殖海淡水面积在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在
10.以上没有列举种植业规模在200亩以上或养殖家禽在2000羽以上种养殖场(户);
11.养殖梅花鹿规模在2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
十二个欠发达乡(镇)和列入153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少数民族集居村和水库移民集中安置村的规模要求可减半。
12.加工与流通年销售在200万元以上,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①企业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③主营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所从事的产业属本县农业主导产业,其上年生产、加工和流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④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⑤与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⑥财务规范银行信用好,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对带动力强、与农户联结紧密的项目单位的贷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贴息资金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资金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银行贷款如通过联保联贷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确认贷款数额和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养殖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平阳县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次年4月15日底前分别报送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单。
加工与流通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填报《平阳县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次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上一年度项目单位银行贷款合同和结息凭证复印件;
2.工商登记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经审计或财税部门确认盖章的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4.项目实施与农户联结情况。
(五)购销县内农产品进超市奖励。购销县内农产品进超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购销大户可以申报。申报时填报《平阳县农产品购销大户进超市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下列材料:
1.与超市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2.超市证明购销大户农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和支付款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符合县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0〕35号)规定的其他项目,可按程序向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报送县农口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经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组织县财政局、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平阳政务网或新平阳报等媒体、并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农业产业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申请资金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标准,拨付以奖代补或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着“择优扶持”原则、又不重复享受的精神,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省市支农专项资金当年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阳县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与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附表一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亩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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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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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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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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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劳动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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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农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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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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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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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农产品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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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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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缴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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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购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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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
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
县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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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此表应附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财税部门确认盖章的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统计部门确认盖章的年度销售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税务部门农产品收购凭据。
附表二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自主投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元、吨、亩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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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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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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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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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固定资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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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省市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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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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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1.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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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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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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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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