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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7〕8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2007—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2007—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平阳县2007—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
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温政办〔2007〕75号),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原则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通过分批分年实施救助,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我县农村的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村庄整村迁移工程、旧村改造工程、灾民倒房重建、地质灾害避险迁移安置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或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持《贫困残疾人证》残疾人中的无房户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标准同上)。
(二)救助方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扩建、改建、新建、修缮、闲置房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新建住房建设方案经县规划建设部门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有上岗证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购适合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房屋居住。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计算,1口家庭为40平方米,2口家庭为60平方米,3口及以上家庭为100平方米;扩建救助面积以扩建后的总面积按新建、改建标准掌握;需修缮的,按现有面积进行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户“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以及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