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PYD01-2021-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0年修订)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具体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指导标准如下:
地上附着物类别及说明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机耕路 | 泥机耕路 | 40元/平方米 | |
沥青机耕路、水泥机耕路 | 80元/平方米 | ||
水泥道坦 | 砼厚度在5厘米以上 | 30元/平方米 | |
砼厚度在5厘米以下 | 20元/平方米 | ||
砖围墙 | 墙体完好 | 50元/平方米 | |
方块石围墙 | 墙体基本完好 | 40元/平方米 | |
无规则块石围墙 | 墙体基本完好 | 20元/平方米 | |
化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
排灌沟渠 | 泥渠 | 30元/米 | |
石渠 | 50元/米 | ||
水泥渠 | 70元/米 | ||
线杆 | 1200-1800元/档 | ||
钢架棚 | 15-20 元/平方米 | ||
竹木结构大棚 | 8-10元/平方米 | ||
杉树 | 胸径小于5CM | 20元/株 | 胸径是指距根茎1.3米处的树木直径 |
胸径5-8CM | 50元/株 | ||
胸径8-15CM | 100元/株 | ||
胸径大于15CM | 按市场评估价 | ||
松树、枫树、杂树 | 胸径5-10CM | 20元/株 | |
胸径10-15CM | 40元/株 | ||
胸径大于15CM | 按市场评估价 | ||
柑桔、桃、梨、枇杷等果树 | 幼龄期 | 25元/株 | |
始果期 | 150元/株 | ||
盛果期 | 220元/株 | ||
衰老期 | 120元/株 | ||
杨梅 | 幼龄期 | 40元/株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平阳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ingyangxian/20210530/12099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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