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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2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做好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准确把握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精简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事项的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自由裁量。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成果,加强系统前置规则校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审批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全面整合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二、省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事项
自2020年10月28日起,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平阳县人民政府行使。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中心城区范围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的规划修改审批权限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14〕75号)委托下放,参照办理。
三、审批具体要求
(一)组件审查。省人民政府委托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均应在省审批系统中进行。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件并审查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内部审查(会审)流程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等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具体通过内部审批表审签,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二)前置审批与核准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其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权下放的规定办理,并按《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统一审批用章和审批文件编号。1.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2.审批意见书和审批文件由省审批系统自动配号,属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属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四)规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由县财政局统一按规定缴纳到省非税收入计算户。
(五)批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前往省自然资源厅(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盖章事宜。
(六)后续管理。省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涉及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再报省自然资源厅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一个月内分别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档案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存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四、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