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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1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6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为加快平阳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按照《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和《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 加快平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发展扶持方面
1.大力培育“三大产业领域”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宠物用品、汽车关键零部件、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实到外资超过3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围绕“三大产业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需超过300万元(软件项目2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突出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支持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积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资助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深入实施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绿色改造项目,按12%奖励;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4.推广制造业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平阳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智能化制造系统和工厂物联网,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实施“三强一制造”。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在上级政府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平阳县县长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和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平阳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平或并购项目回归平阳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7.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平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平阳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9.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我县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大力支持休闲旅游业发展。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
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对龙头性、带动性作用明显的重点旅游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支持。
11.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农业名牌、中国好粮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和区域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1万元,每增加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0.5万元,开展复查换证的生产主体奖励0.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每增加认证一个绿色农产品奖励1万元,开展绿色食品续展工作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开展有机产品再认证的生产主体奖励1万元;申请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主体奖励10万元。
12.培育扶持专精特新企业,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评选资源效益奖企业20名(前10名奖励30万元,后10名奖励20万元)。
13.培育百亿龙头工业企业。对列入百亿龙头工业企业培育名录的对象实施差别化的要素扶持、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创新发展、智力支撑、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二、金融支持方面
14.激励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增加制造业贷款考核权重,增设“制造业服务”等工作先进专项奖。深入推动民营企业续贷政策,推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增设“无还本续贷”等工作先进专项奖。推动建立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制度,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
15.支持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对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南麂岛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或基金服务类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确定,其中对投资注册地在平阳县的企业,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1%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引进人,按入驻基金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给予奖励。
16.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定向私募发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支持计划,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7.探索建立“国保民”体系,做好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增量扩能工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本县小微企业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5%)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1.5倍和3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18.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探索建立合格担保人制度,进一步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完善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探索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权证”制度,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19.探索破产制度改革。建立信用受损企业、入黑名单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优化风险企业分类处置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和预重整机制,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三、科技支持方面
20.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当年度实现R&D活动及研发机构零突破且R&D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连续3年R&D经费支出排名全县前3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供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支持首台(套)研发,对经认定的国内、省内、市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21.高质量发展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学合理规划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完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创新激励机制,加强平台对接高校和企业需求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提升产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通过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优先推荐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23.支持争创市级以上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孵化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平台和运营团队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并给予相应补差。
24.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拍科技成果,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1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5.支持科技项目攻关。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2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该项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26. 实施科技企业新“双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对首次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创新券奖补类兑现),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7.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四、上市支持方面
28.实施“凤凰行动”、“百企股改、十企上市”计划。成功上市(包括境外上市)的企业予以8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予以奖励150万元,浙江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予以奖励30万元。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引进风投或激励员工发生股权转让等情形的,根据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全额奖励。
29.支持平籍企业上市回归。平籍及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30.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31.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如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可享受5年奖励,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三年应纳所得税的平均数为基数,股份制改造后的5年内,前面3年按对比基数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32.鼓励上市企业投资平阳。上市公司首发融资50%以上(含 5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200万元;首发融资80%以上(含 8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