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8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农民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农民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农民合作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基金是由县农合联设立,政府提供资金补助,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财政扶持资金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筹措资金相结合,实现政府支农政策导向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引导和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广大农民增收,助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条 合作基金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策导向。合作基金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符合国家扶持“三农”发展方向,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提升。
2.分类管理。合作基金在使用时要根据用途和性质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各个投资合作项目分设账户核算,确保资料完整,账务清晰,手续合法齐备。
3.科学决策。严格规范合作基金各个环节的投资决策程序,组织专家组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提升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4.安全稳健。合作对象的选定与合作项目的确定,必须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确保基金投资安全。
5.操作规范。合作基金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暂设立规模为5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为:
1.会员单位的资金投入;
2.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按不低于20%比例上缴的年度资产收益;
3.财政出资设立的补助基金;
4.县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
5.财政奖补收入;
6.接受政府委托用于购买服务的财政配套资金;
7.政府职能转换后划入的服务性资产等;
8.社会各界捐赠捐款;
9.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及会员进入或增资、财政资金退出方案由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县农合联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合作基金主要用于:
1.农合联为农服务事业项目支出;
2.农合联出资建立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
3.参股同级农合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项目;
4.建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补偿资金;
5.开展有利于农合联发展壮大的实业投资、生产经营、服务咨询等项目运作;
6.承接政府职能转换、购买服务的平台建设;
7.经县农合联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作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构架。
第七条 成立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合作基金的决策机构。县农合联理事长任管委会主任,成员由县农合联理事长提名,县农合联理事会通过决定,原则上不少于7人组成。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农业农村发展相关政策,拟定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会员进入或增资、财政资金退出方案;用于为农服务支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建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上述方案和实施办法经县农合联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确定基金的闲余资金保值增值方案;用于实业投资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批准基金投资计划、基金重大投资或退出项目;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奖惩,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合作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合联,由县农合联执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原则上由县农合联工作人员兼任,如确需聘用专业管理人员,由管委会决定。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投资指南,审核基金投资计划,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审核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对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管委会可委托专业基金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为管理,也可委托县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代管(以下简称基金运营公司)。基金运营公司接受管委会领导和监督,负责合作基金的具体运作、风险管控等。基金运营公司实施法人治理和企业化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营公司实施管理。
基金运营公司的主要职责:根据管委会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经审议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十条 合作基金管理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实现决策、管理、运营三分离。管委会负责决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决策的执行与管理,基金运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实施。
第十一条 合作基金管理运作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引入第三方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