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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2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为深入实施“服务业兴县”战略,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打造鳌江流域现代服务业中心,县财政设立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重大项目、产业平台、集聚示范区等建设,并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营业额平均增幅的,经县发改局和县统计局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6〕209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对我县企业分离创办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规上或限上服务业企业,或外地来我县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规上或限上服务业子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给予当年分离后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奖励;第二个会计年度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奖励;第三个会计年度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奖励。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
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服务业,凡是社会资金投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额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和审计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入库统计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保障服务业土地用地政策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评估价格(修正)。
五、支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浙江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指标准起草排名前三位,但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七、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温州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