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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营造以“亩产税收论英雄”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通过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费产出,建立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亩产税费贡献大的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平阳县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土地3亩(含)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平政发〔2012〕14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三、实施方法
(一)考核方法。以企业亩产税费的贡献为指标,根据亩均税费情况及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费=上一年度实缴税费总额÷实际用地亩数。
1.上一年度实缴税费总额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县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和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
2.实际用地亩数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亩数。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按照我县产业政策和实际操作需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名单)和其他企业(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二大类,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以上一年度平阳县工业企业资源效益评价综合评价结果(ABC类)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亩产税费(以下称亩均税费)为依据,实行分类分档,具体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亩产税费贡献较大,给予较大幅度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激励,以保证优势企业的竞争力:
①规模以上A类工业企业,且企业亩产税费达到亩均税费200%(含)以上的,给予减免10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企业亩产税费达到亩均税费200%以下,给予减免8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