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0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
来平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创建大学生驿站。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平创业就业,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短期住宿的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短期住宿、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相关求职服务。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标准为本省的500元、华东地区(本省除外)的800元、华东地区以外的1000元(出发地为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毕业生首次到平阳择业的,在大学生驿站进行登记后被我县企业聘用并缴纳社保的,凭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给予个人一次性路费补贴,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采取政府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房源,解决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困难。过渡阶段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推行高校毕业生租房货币化补贴模式。对新到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配偶、父母在我县无住房的,分别提供每月400元、600元和12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每两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平阳人才租赁公寓。
三、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力度。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潜力,按“凡进必考”原则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招录力度。对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公开面试、考核的办法予以择优录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县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录平阳籍“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优化“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招录待遇,对聘用到县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享受相关待遇的同时适当放宽岗位聘任限制,初次聘任时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完善培养模式,扩展发展空间,将招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县后备干部人才库,作为科级领导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吸纳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申请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