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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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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8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拓宽小微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群体的融资渠道,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合作互补,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如下修订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

  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试点继续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

  明确贷款机构、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快捷便利原则。

  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或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

  贷款机构:平阳县辖区内银行或为平阳县辖区内“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各类机构(如保险、小贷公司等)。

  承保机构:辖区内有资质保险公司。

  (二)支持对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我县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县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信用村、信用镇、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范围内的放贷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借款对象为平阳县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在平阳县范围内连续居住2 年以上并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平阳县常住户口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纳税证明。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 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运行机制。

  参与银行与保险机构须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组成。试点期间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原则上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风险防范。

  1.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小额贷款机构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承保贷款的保险机构有权知晓被保贷款的相关情况,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试点期间,小额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小额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具体协商确定;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息,小额贷款机构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小额贷款机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包括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公司在收到小额贷款机构索赔要求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理赔。

  3.加强过程风险管控。小额贷款机构要在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和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4.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监管部门对参与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小额贷款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小额贷款机构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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