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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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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4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推进平阳企业上市步伐,分担企业上市风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温金融办〔2017〕70号)文件精神,设立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金用途

  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因开展上市工作而增加的费用,不得用于与上市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转借。

第三条  运行方式

  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数分档给予垫付:

  股本总数1亿股(含)以下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000万元(按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垫付: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垫付500万元;净利润5000万元—8000万元<含>的,给予垫付800万元;净利润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

  股本总数超过1亿股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500万元(按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垫付: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垫付500万元;净利润5000万元—8000万元<含>的,给予垫付800万元;净利润8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净利润1亿元以上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退出。

  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

第四条资金来源

    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总规模1亿元。

第五条申请条件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平阳县范围内的拟上市企业,正式启动上市实质性工作后,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使用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股权清晰;

  (二)已向浙江省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并已在浙江省证监局外网发布辅导备案公示;

  (三)其他被认定为符合企业上市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即具备申请使用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的资格。

  (二)申请使用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的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填写《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辅导备案公示材料复印件;

  4.企业上市工作计划表;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将风险共担基金垫付事项在《新平阳》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后,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平阳县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金控公司”),再由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金控公司与企业四方共同签订《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协议》(见附件2)后,由县金控公司将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垫付给企业。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金控公司、企业在《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金控公司与企业四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须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资金监督

  企业自收到县金控公司垫付资金之日起,每季度应向县金融办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市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应向县金融办报送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县金融办应积极关注企业上市推进动态以及风险共担基金使用情况,对照企业上市工作计划表,掌握企业上市工作所处阶段,并确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企业未如实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审计报告、上市进展情况,未按上市工作计划表执行上市进程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企业发放整改通知。

第八条  资金收回

  企业在使用垫付资金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书面通知县金控公司,根据协议负责收回:

  (一)企业收到风险共担基金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县金控公司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收回风险共担基金。

  (二)企业申报IPO材料后自行撤回的,县金控公司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收回风险共担基金。

  (三)企业在使用风险共担基金过程中未如实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审计报告、上市进展情况,未按上市工作计划表执行上市进程,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经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责令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县金控公司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收回风险共担基金。

  (四)企业成功上市的,应在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县金控公司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收回风险共担基金。

  (五)企业IPO未通过审核的,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通过IPO审核文书的三个月内,县金控公司按原垫付金额收回。

第九条附则

  本操作规程自2018年10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申请表

      2.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协议

   

附件1

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使用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企业基本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总股本

申请垫付金额

主办券商

主办会计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事务所

 计划上市时间

省证监局备案情况

县金融办审核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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