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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4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降低拟上市(挂牌)企业
用地成本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降低拟上市(挂牌)企业用地成本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降低拟上市(挂牌)企业用地成本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发〔2017〕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土地要素等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五大百亿产业培育计划”,深入改造提升机械机电、塑编塑包、皮革皮件等传统制造业,综合考虑企业的单位销售收入、用地税费、投资强度等指标,积极推动土地要素向拟上市(挂牌)企业倾斜,鼓励全县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力争到2020年末我县企业上市累计超10家,新三板挂牌累计超10家,区域性股交中心挂牌累计超30家,股份制企业(含企转股)累计超100家。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于我县境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
(一)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三)券商、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已完成上市(挂牌)签约。
(四)拟境内上市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拟境外上市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拟挂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
(五)拟上市企业:上一年度亩均销售收入≥450万元/亩且亩均税费≥40万元/亩(因上市需要进行合并的企业,应以合并后的我县主体作为拟上市企业,该拟上市企业以合并后的销售收入、土地面积计算,上一年度亩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亩且亩均税费≥30万元/亩);拟挂牌企业:上一年度亩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亩且亩均税费≥30万元/亩。
(六)拟上市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建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拟挂牌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七)按规定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三、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新增的工业用地应依法取得。拟上市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拟挂牌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90%执行。土地出让后,企业必须签订投资协议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必须明确项目投资强度(拟上市企业:不得低于230万元/亩;拟挂牌企业: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和亩均税费(拟上市企业:不得低于30万元/亩;拟挂牌企业:不得低于25万元/亩)。
(二)拟上市企业在研发、检测、环保、科教(比如试车场、检测中心、污染处理设施、教育基地等)等非生产性用地累计超过100亩或上述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这部分非生产性用地不列入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强度等用地指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