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能监管[2014]149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