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属国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属国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级次视作一级公司的国有公司(以下统称“市属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市属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统称为公司。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政策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2.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3.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和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4.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
5.坚持惩处与预防并重。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在企业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3.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已经发现但是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致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5.对国家、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2.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的;
3.对公司规章制度、合同和重要决策等审核不到位的;
4.超越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的过度负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5.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
(三)在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2.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
3.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4.违规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或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公司管理失控的;
6.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7.投资参股后未按规定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8.有涉及而未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
9.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的;
10.采取不当经营行为,或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
11.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的。
(四)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情形的;
7.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因项目自身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延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五)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和增资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的;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的;
4.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情形的;
5.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6.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公司产权、资产、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形的;
7.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在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的;
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 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未按规定及时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6.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的。
(七)在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的;
2.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3.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4.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及“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
5.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6.违规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或预付款项的;
7.违规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9.未按规定及时追索应收款项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八)在工程承包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的;
2.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3.未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的;
5.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6.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7.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规避招标、违规分包的。
(九)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
2.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情形的;
3.违规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4.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5.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6.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7.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
(十)在担保责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的;
2.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3.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公司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4.未按照规定从事担保活动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十一)在资源型资产租赁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出租资源型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的;
2.“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的;
3.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的;
4.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的;
5.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的;
6.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源型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源型资产被破坏等情形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公司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且占发生损失公司合并净资产1%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
2.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公司合并净资产1%以上,同时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占发生损失公司合并净资产3%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
3.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公司合并净资产3%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认定。
上述所称“合并净资产”是指资产损失发生的上一年度市属国企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以下证据进行综合研判认定。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