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百日攻坚战部署,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18号)以及浙江省关于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聚焦“保安全、护资源、优生态、稳秩序、强产业”,持之以恒推进海洋渔船渔民减船退捕,重点加快淘汰老旧、木质等渔船,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上交原则。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坚持自愿原则,平湖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下简称“四证”),从事捕捞的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将渔船拆解后,注销“四证”,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退捕拆解的渔船所有人均按照平湖市规定享受减船退捕补助政策。
(二)逐年递减原则。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拆解捕捞渔船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逐年递减,补助对象的功率以捕捞许可证核准的双控功率为准(“十三五”期间单艘渔船因更新改造导致双控功率与改造前不符的,以改造前原捕捞许可证核准的双控功率为准)。
(三)优先减船原则。优先压减木质渔船、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张网作业渔船。
(四)属地负责原则。减船退捕工作指标分配到乡镇,具体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所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全力做好减船退捕工作,争取提前完成减船任务。
三、工作目标
至2025年12月底前,全市压减海洋捕捞渔船170艘,功率3500千瓦。其中至2021年12月底前,全市老旧、木质渔船137艘全部淘汰(含乍浦镇)。
四、补助标准
(一)对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退捕拆解的捕捞渔船,2021年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2022年为6800元/千瓦,2023-2025年为6500元/千瓦。
(二)申请减船退捕的渔船补助标准时间,以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拆解点为准。
(三)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报废拆解,拆解残值、渔具等归渔民自行处理,船只拆解费用由渔民自行承担。
(四)待部、省级“十四五”减船退捕方案出台后,如补助标准高于本市补助标准,则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助。
(五)平湖市减船退捕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为鼓励早签约、早拆解、早退捕,镇街道可自行制定提前签约拆解奖励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拆解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艘的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镇街道自行承担。乍浦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嘉兴港区负责。
五、组织实施方式
(一)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