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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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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关于调整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19〕78号),结合我市《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平人社<2018>156号),决定对我市2019年度部分社会保险征缴事项作出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为66432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3320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6620元。用人单位2019年初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3320元/月的统一调整为3320元/月,原申报的缴费基数介于3320元/月与16620元/月之间的,保持不变。

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而同步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320元/月。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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