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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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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实现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2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29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深化社保扶贫领域建设,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明确任务目标,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获得感,确保社会保险扶贫的精准性、可及性、实效性。到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统筹推进应保尽保、深入参保扶贫。充分发挥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用,进一步明确扶贫目标、细化扶贫任务、夯实扶贫责任、各司其责,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推进多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组织体系。

(二)重点支持应保尽保、精准参保脱贫。推进全民参保和就业状态调查登记,加强人社、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强化精准帮扶、应保尽保,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大力引导应保尽保、支持参保防贫。引导其他社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构筑社会保险风险防范屏障,增强社会保险防贫抗险能力,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致贫返贫。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贫困人员缴费补贴。对我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部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上述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若发生退费,财政补助部分不予退还。以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年限为至到达法定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从2019年3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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