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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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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36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实施。  


                           市长 翁建荣
                          二○○九年五月四日


                    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塑造“与时俱进、团结高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分工负责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由正、副市长和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市长助理。实行市长负责制和副市长、市长助理及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在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第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是市政府某一方面或某项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第九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能,负责和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涉及其他部门或镇、街道职责范围的工作,要主动联系,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市府办协调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对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各镇、街道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市政府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p;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健全市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市府办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有关专家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府办主任组成,市府办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市人武部、市委办领导参加,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凡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题范围。
    凡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专家的意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受委托的市府办主任、副主任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的议题必须提前半月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适用审核,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才能印送。对应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议讨论。
    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将议题材料(包括说明材料)提前一周报送市府办,说明材料必须阐明议题的基本内容、主要依据、协商情况、有哪些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倾向性建议、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府办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安排市政府阶段性主要工作,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专题听取、研究有关部门(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府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或扩大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新理论、新知识,开展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和探讨。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交流探讨的形式。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府办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市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市府办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学习会,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府办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府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核后报召集人会签,最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府办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召开部门正职领导、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审定;由市政府召开部门副职领导、各镇副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府办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和向上行文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涉及的分管副市长一并会签。以市府办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如遇重要问题或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市政府有关领导一并会签。
    第五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主要是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属镇(街道)和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镇(街道)和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转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需镇(街道)、其他部门知照的事,可以发函;需向镇(街道)、其他部门布置工作任务的,可以向镇(街道)、其他部门有关业务单位行文,也可以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对拟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市政府本级实行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市政府每位领导每年要牵头完成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市府办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府办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府办。各级负责人带队考察按照相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政发〔2003〕42号)同时废止。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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