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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民政局文件
平民〔2012〕37号
关于准予筹备成立平湖市老年人协会的批复
平湖市老年人协会发起单位: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平湖市老年人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平湖市老年人协会筹备成立,该协会属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平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本领域的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平湖市老年人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和发挥老年人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平湖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社团 成立 批复
抄报: 金玉珍副市长
抄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老龄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物价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平湖支行
平湖市民政局 2012年 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