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党(总)支部、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平湖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委通字〔2011〕11号)、《浙江省公安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浙公党发〔2012〕11号),《嘉兴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嘉公党发〔2012〕9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警种各负其责,依靠民警的支持与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与各项公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公安局党委对全局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监督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一次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权力运行制约、人财物管理监督、监督工作职责履行、执纪执法责任追究、反腐倡廉协作预警等各项工作,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把廉政文化融入公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民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
(五)对全局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规制度,认真组织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妥善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内容如下:
(一)掌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局党委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组织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和研判,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出席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并部署工作,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带头作廉政承诺、讲廉政党课和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一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五)对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六)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主持召开局党委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政纪及有关制度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接受民主监督。
(七)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将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并向市委、市纪委和嘉兴市局党委、纪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市公安局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联系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加强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领域、岗位和环节,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第八条 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审计室等职能部门,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纪委、监察室定期分析、研判全市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局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查处公安机关民警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惩处的治本功能。对全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落实办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全局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派员参加全局各单位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落实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和函询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二)政治处协助局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和廉政文化的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表彰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全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督促、指导全局各党(总)支部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同局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派员参加全局各单位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
(三)警务督察大队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对全局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和民警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审计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加强对全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公安机关涉及经济业务活动的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公安局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其中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职责范围内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任务,组织党员民警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党员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腐败的措施、制度。
(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半年或年度工作总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认真自查,自查情况向局党委、纪委和政治处作出书面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其中主要领导每年12月底前向局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报告。
(三)经常听取本单位、本警种党员民警(职工)的意见,深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动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本警种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按照廉政风险管理权限,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教育提醒、廉政谈话、组织查纠等方式,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和纠正,避免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市公安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审计室等单位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纪委。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局党委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依据局党委成员岗位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能,将重点任务分解到局党委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公安队伍定期分析制度,充分发挥警种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监督,保障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绩效考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全局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并向局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有关情况要向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整改结果。
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问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检查考核结果建立专门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依托局长接访、行风热线、开门评警、警民恳谈等平台,建立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局党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向市委、市纪委和嘉兴市局党委、纪委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警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蓄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较短时间内本单位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落实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落实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先采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再依据调查情况决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公安局纪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