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关于担保公司审批登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业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有关部门要暂停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暂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登记,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为此,省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开展担保公司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2〕5号)。登记机关除了暂停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登记外,还要通过年检、变更登记和备案等环节对已经登记的担保公司进行规范。一是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如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规范为“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应当规范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者“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等具体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加注“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由企业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补办相关许可证,并抄告抄送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对已经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规范为“融资性担保”或“担保”,经营范围应当规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详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年 月 日)”。三是对不再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消“担保”字样,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设立内资或外资企业的问题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去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8号),对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创业创新人才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对持居住证的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如何核定企业类型的问题,应当区分两类情况:一是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使领取了居住证,依然是外国公民,所投资的企业应当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二是未取得外国国籍,但取得所在国居留权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中国护照,且投资企业所需的资金不是从境外进来,应当登记为内资企业;如资金是从境外进来的,应当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股权冻结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专门给浙江省局和北京市局答复,一是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二是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股权或投资的变更登记。一直以来,各地登记机关都按照上述要求,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规定所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包括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属于登记事项。因此,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登记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下的股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执行。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在准入软件内设置相关警示信息。二是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章程备案时,通过准入软件警示信息和书式档案,审查发起人股权冻结情况。如有冻结的,不予受理该股权变更的章程备案。
四、关于林权出资的问题
去年,省局在湖州安吉、衢州开化、丽水龙泉等地开展了林权出资公司试点,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支持下,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山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并要求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林权出资公司提供了制度支持。下一步,省局将研究制定《浙江省林权出资公司登记办法》,在全省推广林权出资公司登记,进一步盘活林业资本。各地要根据省局办法的规定,主动对接当地林业部门,对有林权出资意向和条件的企业,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贴近服务,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五、关于核定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的问题
近年来,新兴行业不断涌现。有的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无法找到对应的类别,登记机关无法对其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表述。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对浙江、上海等10个省市印发了《关于参照试行新兴行业企业登记的通知》,开展新兴行业登记试点。在此基础上,今年2月总局制定出台了《新兴行业企业登记试行意见》,对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79类新兴行业进行了梳理。省局将于近期转发,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新的代码提出执行意见。同时,省局将对准入软件进行升级,并在经营范围录入模块中增加提示辅助功能。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做好新兴行业企业的登记工作。
六、关于台湾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1〕3号),从今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浙江、上海等九个省市无需经外资审批,就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
七、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作中,要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一是按照原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已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可以凭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开业、变更登记手续。二是按照原办法已经核准使用“浙江”字样名称的企业分立后存续,如符合原办法规定条件的,允许保留“浙江”字样。三是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重新核准的,应当按照新规定执行。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和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纳税额、业务收入等条件,新设时不能使用“浙江”字样,仅适用于企业名称变更。
八、关于特定主体投资的公司和特定经营范围的公司登记管辖的问题
去年,省局对《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公司登记管辖。总体的思路是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下放公司登记管辖权限,由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除了一般类公司外,部分特定主体投资的公司和特定经营范围的公司应当遵循级别管辖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如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应当由省局登记管辖。省局授权的,才能由市、县(市、区)局登记管辖。再如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关于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辖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57号)的规定,由省局登记管辖。
九、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辖的问题
随着县级工商部门外资登记权限放开和商务部门审批权限逐级下放,有的地方提出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辖的问题。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授权文件中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明确排除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省工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局登记。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省局和设区的市工商局登记管辖。其中,上市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省局登记管辖。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问题
去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授予浙江省绍兴县等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授予我省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温岭市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权,加上之前已经取得授权的义乌、萧山,我省共有6个县级工商局获得了外资授权。县级被授权局可以登记四类外商投资企业:一是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是辖区内注册资本600万美元eight: normal">三是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登记而经其授权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如常驻代表机构等。被授权局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授权认真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十一、关于做好企业注册类信访办理工作的问题
信访是行政机关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有效方式。从2011年的情况看,省局收到的与企业注册业务相关的来信和复查复核申请数量较多,主要反映对地市工商部门开业、变更、注销决定异议或者对其信访、复查答复不满,同时还存在因地市工商部门受理层级不规范引起的信访复查申请。各地登记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强化企业注册类信访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对信访反映问题的研判,强化源头防范化解。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近期省局转发的省信访局信访件办理“十步工作法”,理顺办理层级,规范办理程序,强化流程监督,加强科室协作,落实办结反馈。
十二、关于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问题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时限作了详细规定。根据通知要求,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各地要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既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做好数据交换,又要把握好交换的具体数据项,将数据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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