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统〔2012〕50号
平湖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科学有效加强计算机管理,促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应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统计局
二○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统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队)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网络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外网)连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三条 凡在国际互联网公布的信息须经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移动存储介质、软件在本单位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第七条 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第八条 禁止将工作资料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应送至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保证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各科室队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队)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涉密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保密办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时,必须到市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须经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第三条 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第四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电子邮箱、QQ等网上传递涉密文件,磁盘、光盘、U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应及时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销毁。
第五条 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六条 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管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并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至市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二)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三)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四)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六)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国家保密局处理。
第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公共信息网络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提供信息的科(室、队)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保密审核制度。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科(室、队)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严禁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局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未经上级和本局领导审定的统计资料;
(五)本局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科(室、队)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保密局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