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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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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2007年起,国家、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在完善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加速品种改良、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推广良种积累了经验。但由于受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制约,项目绩效难以有效显现。为进一步提高生猪改良效果,规范良种补贴管理,强化猪人工授精网络建设,根据农业部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强化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其主要目的是扩大优良种猪的推广力度,提高商品猪的质量和生产水平,减少种公猪饲养量,达到节本增效的目标。自实施项目以来,资金量不断增加、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国家、省已累计投入补助资金1.118亿元,深受广大养殖场(户)的欢迎。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母猪建档立卡不到位,合同文本、财务账目不规范,实施进度不快,资金结算不及时等现象。为此,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国家生猪产业政策、促进产业提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要按省政府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会议要求,加快构建全省生猪人工授精网络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生猪供精站(点),探索生猪人工授精网络体系建设模式,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规范管理水平及实施绩效,提高我省生猪饲养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供精网络建设

(一)严格按招标程序确定供精单位。凡承担国家、省级良种补贴项目的生猪供精单位,存栏公猪必须在15头以上,每个品种的供精公猪数量必须在3头以上,并取得生产猪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猪规模养殖场不再认定为自我服务的供精单位。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每年度生猪供精单位的招标要求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在年度实施计划中下达,实施县应在省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当地具体招标条件,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供精单位、补贴任务量、精液价格,并与供精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完成后,应将中标的供精单位及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20071031日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158号)中有关供精单位的认定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加强供精种公猪管理。要强化对供精单位参与良种补贴公猪的管理,积极开展良种登记工作,严格种公猪来源要求,及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种公猪。年度招标前,对参与招标的供精单位的种公猪来源、品种、健康状况等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种公猪,其提供的精液不得享受良种补贴。要加快推广测定种公猪,农业部要求到2015年,国家级项目县享受补贴的种公猪必须具有性能测定成绩。各地要在规范供精站建设的同时,鼓励引进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优秀种公猪,逐步提高种公猪品质。供精单位可根据种公猪品质实行精液的“按质论价”。省级原种猪场要扩大种公猪性能的测定数量,增加供种能力。

(三)健全供精服务网络建设。从今年开始,承担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的供精单位必须取得猪精液《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此,各地要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指导做好猪供精站的建设与撤并,按照当地养猪业发展规划推进不同等级的猪供精站建设。对已设立但达不到规模要求的现有猪供精站,可通过建立专业服务合作社的方式,及时引导做好供精站的整合,调整公猪结构,建立服务队伍。要依法组织做好猪供精站猪精液《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存栏公猪1550头供精单位,由县级农业部门审批发放二级猪供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存栏公猪50头以上(不含50头)的供精单位及取得原种猪场资格的种猪场,由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部门审批发放一级猪供精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涉及我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我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规定执行。同时,供精单位要探索服务方式,不断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参与其他项目县的供精招标,跨地区开展猪人工授精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数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目前,个别县(市、区)在资金拨付上进度较慢,影响了供精单位的积极性。因此,各地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结算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精单位。资金管理按照《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财农字〔20087号)执行,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报销凭证的核实,切实发挥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精液与服务价格分离。供精单位可收取上门配种服务费,但必须与精液价格严格区分。供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向养猪场户告明精液价格、补贴后实际收取的精液价格和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在项目实施乡镇、村张榜公示本地享受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其中母猪饲养量500头以下的可在乡镇统一公示,超过500头的在村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益养殖户姓名、享受补贴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和抽检,抽检比例全县不少于100个场户或不低于10%。供精单位要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年度任务数、已完成任务数等,并通过明白纸形式向社会公布良种补贴的相关内容,接收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档案记录等制度

各地要组织对项目实施建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不规范的要尽快完善,养殖场(户)必须建立能繁母猪档案卡,登录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供精单位生产的精液要贴上统一标识,建立生产、供应档案。配种网点要做好配种等方面登记。供精单位及配种网点要及时填写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配种清册,并报县项目管理部门。要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月10前上报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年度计划完成后,要在15天内上报项目工作总结。总结要充分反映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效果,如种公猪配种数量、母猪受胎率、产仔数、后代生长速度等。

五、进一步加大技术培训力度

各项目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全面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培训。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采用现场示范操作等多种形式,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人工授精技术人员的培训,使采精、制精、输精等各环节技术人员,全面掌握种公猪选择、采精稀释、贮存分发、输精配种、发情鉴定等相关技术要领,促进生猪人工授精工作的开展。所有人工授精人员都要通过技能鉴定,获得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

 

 

浙江省农业厅       

                                  2012年8月16

 

 

 

 

                                      

抄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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