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平湖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关于《平湖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平湖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社保局 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平湖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除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外,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家庭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大于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的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病种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共有26种,分别为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肺结核、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失代偿期肝硬化。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患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除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之外病种且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经市医保机构医疗保险补偿后(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对其政策范围内视为住院的当年度可报销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如下: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分别按80%和70%比例实行自负金额零起点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自负金额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按照《嘉兴市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嘉市卫发〔2011〕71号)执行。
(三)患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病种之外的其他疾病且符合救助条件对象,仍按照《平湖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0〕189号)和《关于调整低保边缘和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平民〔2012〕32号)相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开展。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及结报方式
(一)符合即时结报条件的一、二类救助对象
按照《平湖市低保及低保边缘人员医疗费即时结报审批管理办法》(平民〔2010〕91号)执行。
(二)不符合即时结报条件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平湖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重特大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报销后自负部分证明材料、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湖市城乡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镇街道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镇街道医保机构提供的报销情况,提出初步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民政局以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金,由镇街道负责发放。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对象,当年度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或下年度6月底前提出,具体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统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一)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资金及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三)市民政局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当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医疗费用优惠和减免
根据《平湖市经济特殊困难人员生活扶助暂行办法》(平政令第15号)规定,各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对象实行优惠和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同时,要关注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庭的其它困难,对于按当地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缓解其生活困难。
(二)市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当支出超出年度预算时,应及时予以追加。同时,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费使用范围审核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费使用范围审核工作,并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和督促本市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力为救助对象提供廉价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五)市慈善总会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适时推出专项特殊病种慈善救助行动。
第十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城乡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各镇街道落实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加强各项政策的衔接,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发放的救助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