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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局各科室、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十二五”服务业、新兴产业和大企业倍增发展计划的通知》(平政发〔2011〕46号,以下简称“三大倍增计划”)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实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平湖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地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唯一出路。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实施“三大倍增计划”是市委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施滨海开发带动战略,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完善沿海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积聚创新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大力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市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发展海洋经济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把握我市发展海洋经济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找准地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针对性地为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提供税收服务和政策支持,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三大倍增计划”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
1.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所得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支持加快形成港航物流服务体系,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
8.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0.自
1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14.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5.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三)支持搭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促进大企业倍增发展
1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到2年。
19.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年。
(四)支持择优发展临港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集聚
2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3.集聚区内企业在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4.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五)支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7.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28.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支持培育滨海旅游业,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30.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1.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优化纳税服务,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深化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月”专项服务行动,综合运用集中培训、专题政策宣讲、网送税法、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准、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
坚持以转变作风为着力点,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治庸治懒,提速增效,切实提高税收政策执行力,切实抓好各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引导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理流动,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实施。
(三)做好政策跟踪问效
组织开展“二评二解”专项服务行动,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督察,全面评议税收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强化责任追究,及时解决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化落实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全面评估涉及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服务优化环境
组织开展“抓服务优环境”专项服务行动,坚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工作理念,结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效率,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招商引资环境和税收服务环境。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我市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大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全面把握和密切关注我市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大企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态势,及时掌握影响发展的重大因素,从税收角度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实施“三大倍增计划”的对策和建议。对在现有基础上需要突破的税收政策和重要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可行性和有效性,积极向上提出建议,争取政策支持。健全纳税人权益维护机制,畅通诉求沟通渠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标准和管理机制,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市局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信息面、联系面、政策面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涉及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全方位吸引投资,重点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央、省国有大企业对接,积极争取重大项目落户我市,加大对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项目投资。
优化税收服务环境。建设服务平台,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探索部分涉税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减少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服务流程,按照便捷、高效、优质、利民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涉税事项表证单书,优化办税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落实服务措施,切实抓好“一窗式”、“一站式”、限时办结制等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纳税人之家的作用,促进纳税服务社会化;改进服务手段,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广泛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着眼不同需求针对性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通过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等方式,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听需求、送服务,重点做好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大企业的涉税服务工作,为海洋经济发展和“三大倍增计划”实施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钱勇彪副市长,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