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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审计局(审计中心)关于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平湖市审计局(审计中心)

关于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市车改相关文件规定,借鉴其他单位做法,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车改后赴特定地区出差交通费用补助等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车改人员因公赴平湖市范围以外出差,按人实行交通费用补助,其中:嘉兴市范围以内出差的交通费用补助在单位公共交通费中支出;赴嘉兴市范围以外十八个地区出差的交通费用补助在单位公用经费或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赴其他地区出差,采用自驾或乘坐公交中转的,视同赴该中转地出差,享受交通费用定额补助。

三、提倡拼车合乘,从搭乘人员享受的交通费用补助中提取一定比例,统筹用于补贴驾车人员。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搭乘1人的,提取交通费用补助的60%;搭乘2人的,每人提取40%;搭乘3-4人的,每人提取30%

四、接送不纳入车改范围人员的,每次按2人标准享受交通费用补助。

五、20131月起使用修改后的《赴特定地区出差交通费用补助审批表》,每月月底前由出差人填写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备案。

 

赴特定地区出差交通费用补助审批表

单位:                报销时间:           

出差人

 

科 室

 

目的地

 

交通工具

自驾

公交

搭乘

其他

外出时间

 

同行人员

 

工作

事由

 

分管

领导

审核

补助标准(大写):   佰  拾  元

减:搭乘提取(大写):  佰  拾  元

加:搭乘统筹(大写):   佰   拾  元

实际补助(大写):   佰   拾  元 (小写)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要

负责人

审批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底,一份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一份出差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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