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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平科技〔2013〕3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湖分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培育技术市场,规范和促进网上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湖分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湖
分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网上技术市场持续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加强技术交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和《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经费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等评选办法(试行)》(浙科发成〔2013〕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我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与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达成技术合作并在合同中心进行登记,未曾列入市级其他科技计划的产业化项目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交易合同、付款有效凭证、审计报告等,符合条件的在每年底统一执行。
第三条 对我市企业提供真实有效技术难题和需求并经录用发布,进行有效洽谈和对接的,给予一定的资料费、对接费等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条技术难题和需求经录用给予1000元的补助;对方来人进行技术洽谈的给予差旅费、住宿费的50%补助,每项技术难题和需求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关补助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录用和对接情况在每年底统一执行。
第四条 对提供的技术难题和需求所在的镇、街道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每多提供一条由市科技局在每年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如实填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资格。对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补助或奖励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经费的补助。
第六条 本意见由平湖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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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科技厅,嘉兴市科技局,平湖市府办、平湖市财政局, 陈晓明副市长、钱勇彪副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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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