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行政处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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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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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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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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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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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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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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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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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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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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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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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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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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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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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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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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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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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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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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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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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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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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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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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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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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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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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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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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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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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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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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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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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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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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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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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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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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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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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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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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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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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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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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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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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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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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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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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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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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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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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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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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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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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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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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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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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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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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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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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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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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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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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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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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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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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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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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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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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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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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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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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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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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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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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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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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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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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3个月/承诺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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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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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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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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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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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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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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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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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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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公安交通、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城市饲养动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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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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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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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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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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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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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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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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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30日/承诺期限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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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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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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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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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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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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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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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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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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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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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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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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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2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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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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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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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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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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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90日/承诺期限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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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
|
所需材料: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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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监督措施: |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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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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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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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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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或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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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受理时间 |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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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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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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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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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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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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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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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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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3.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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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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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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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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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行政许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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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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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受理时间 |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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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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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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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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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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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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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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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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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3.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户外广告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保证书 5.广告内容及工商部门审查意见 6.户外广告实地彩色效果图 7.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施工许可证或户外广告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8.房产证复印件(设置地点场租合同) 9.产权人同意在自有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的书面意见 10.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告设施设置广告的使用权的中标书 11.与四邻产生利益关系的,需出示利益关系人书面意见 12.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3.不少于20%公益广告的位置分布图及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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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N>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
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
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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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行政许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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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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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受理时间 |
8:30-17:00 |
|
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
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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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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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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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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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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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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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饲养家禽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饲养地点示意图及伺养点环境保护方案一份 5.证明教学、科研需要的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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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
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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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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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行政许可(四)
|
事项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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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受理时间 |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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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
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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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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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
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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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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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拟新建设施方案及设计图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
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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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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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行政许可(五)
|
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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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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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8:30-17:00 |
|
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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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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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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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收费 |
|
收费/处罚依据 |
根据平发改价〔2012〕8号文件《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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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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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
所需材料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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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
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
网上受理 |
无 |
|
网上查询 |
无 |
行政许可(六)
|
事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实施主体 |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受理时间 |
8:30-17:00 |
|
受理地点 |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
|
咨询渠道 |
0573-85631928 |
|
行为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
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
办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日 |
|
申报条件 |
无 |
|
所需材料 |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拟新建设施方案及设计图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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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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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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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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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