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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表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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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

事项名称: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3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行政处罚(二)

事项名称: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3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三)

事项名称:

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3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行政处罚(四)

事项名称: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9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限期拆除

 

 

 

 

 

 

 

行政处罚(五)

事项名称: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个月/承诺期限6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六)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公安交通、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城市饲养动物行为)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承诺期限 3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七)

事项名称: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

受理时间:

8:30-21:30

咨询渠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话:(057385120769

行为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90/承诺期限 30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中队领导;

2.中队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措施:

电话:(057385632756,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行政许可(一)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处罚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3.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行政许可(二)

事项名称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处罚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3.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户外广告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保证书

5.广告内容及工商部门审查意见

6.户外广告实地彩色效果图

7.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施工许可证或户外广告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8.房产证复印件(设置地点场租合同)

9.产权人同意在自有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的书面意见

10.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告设施设置广告的使用权的中标书

11.与四邻产生利益关系的,需出示利益关系人书面意见

12.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3.不少于20%公益广告的位置分布图及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N>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行政许可(三)

事项名称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处罚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饲养家禽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饲养地点示意图及伺养点环境保护方案一份

5.证明教学、科研需要的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行政许可(四)

事项名称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处罚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拟新建设施方案及设计图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行政许可(五)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

收费/处罚依据

根据平发改价〔20128号文件《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扫描件(或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企业人事财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机械设备等管理制度
 6.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
  7.
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8.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9.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行政许可(六)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实施主体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理时间

8:30-17:00

受理地点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301-301窗口

咨询渠道

0573-85631928

行为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费/处罚情况

收费/处罚依据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6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拟新建设施方案及设计图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2.补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性;

6.送达: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7.公示: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8.归档:窗口对经批准后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 0573-85632756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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