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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复康口服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和药品经营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复康口服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3〕3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抄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物价检查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医〔2013〕30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复康口服液等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金复康口服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注射用盐酸丁卡因等基本药物基层统一采购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复康口服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1),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性医疗卫生机构。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注射用盐酸丁卡因等基本药物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具体详见附表2),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
附表:1. 金复康口服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 注射用盐酸丁卡因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
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