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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2013〕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检查的统一部署,近期,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我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表明,各定点医疗机构均能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规定,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与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中重大疾病的范围已从2012年的6种扩大到20种。由于重大疾病的住院报销比例、起报标准与普通疾病不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时结报、系统管理应及时调整。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统一报销口径,调整相应的药品和诊疗目录。同时,对诊疗目录中的自费项目要明确加注“自”或“非”的标记。
三、合理用药、治疗,病历处方应与诊断一致,规范抗生素及限制类药物的使用,严格执行出院带药规定。控制人均住院与门诊费用增长,人均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加强对社区医生的培训。规范处方及用药,不得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门诊诊查费。把好就医“人卡一致”关,杜绝借用、冒用现象。
五、利用网站、电子屏幕、院报、宣传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合作医疗保险宣传活动。
六、积极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合作医疗政策学习与培训,严格执行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对前阶段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定点单位要对照相关要求,加强整改。今后,我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开展抽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5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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