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浙江省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对《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四换三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的函
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
根据《平湖市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39号),以实现“八倍增”、“两提高”和“六突破” 的“826”目标为根本任务,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支持“四换三名”工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我局制定了《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四换三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抓紧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29日(周四)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书面文稿(需单位盖章)和电子文档双轨形式报送市科技局(市行政中心1号楼307室,传真:85060319,邮箱地址:huqigen@pinghu.gov.cn)。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1日
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四换三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39号),以实现“八倍增”、“两提高”和“六突破” 的“826”目标为根本任务,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支持“四换三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建创新型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1.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建设平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个带头”(带头“腾笼换鸟”、带头“机器换人”、带头抓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带头推动“规下升规上”和“个转企”)工作,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包括列入创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平政发〔2012〕89号)
2.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列入“三名培育类”的大企业、品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等。
3.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三名培育类”大企业、品牌企业,优先列入我市高企培育名单,加以重点培育。对于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培育对象的企业,年度完成创建任务且经考核合格的,第一年给予2万元、第二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平政发〔2013〕222号)。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包括农业高科技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含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三年内补助给企业。(平政发〔2012〕89号)
二、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提高产品竞争力
4.鼓励并优先推荐“四换三名”企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平政发〔2012〕89号)
5.鼓励“四换三名”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和申报,凡经省科技厅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上报受理的,市财政给予500元/项补助,凡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市财政给予1000元/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平政发〔2013〕222号)。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补助。(与经信线上的省级新产品补助相同)
6.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对“四换三名”企业围绕“两化”融合和“机器换人”“电商换市”的技术需求申报的自动化设备自主研发项目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研发项目优先列入本级科技计划,对列入平湖市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分期或事后补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平湖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事后补助?凳┌旆ǎㄊ孕校?分葱小?(平政发〔2012〕89号)
7.鼓励并优先推荐“四换三名”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激励政策或科技经费支持的,可按上级要求或项目合同,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平政发〔2012〕89号)
三、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HEIGHT: 20pt; WIDOWS: 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pt; ORPHANS: 0">8.支持“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平政发〔2012〕89号)
9.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平政发〔2012〕89号)
10.支持“四换三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发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平政发〔2012〕89号)
11.支持“四换三名”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农业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四换三名”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四换三名”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我市“四换三名”企业与国(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平政发〔2012〕89号)
12.支持“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平政发〔2012〕89号)
13.支持“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开展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平政发〔2012〕89号)
四、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服务业
14.支持“四换三名”科技企业从事发展科技服务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平政发〔2012〕89号)
15.为深入实施省级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引进共建的转型升级研究院和为加强地方政府与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紧密合作而引进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办法,具体按照所签订的协议给予资助。(新增)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6.鼓励“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开展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利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洽谈和达成技术合作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再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四换三名”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安排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平政发〔2013〕220号)
17.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登记。切实执行国家、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项目验收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之一,并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领取验收证书。(平政发〔2012〕89号)
18.加强对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对“四换三名”科技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者,下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嘉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以第二、第三完成者获得上述奖项的,分别按50%、30%进行奖励。(平政发〔2012〕89号)
六、鼓励“四换三名”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9.为鼓励和支持“四换三名”企业专利的创造发明,鼓励“四换三名”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专利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的创建,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专利专项资金,按《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平政发〔2012〕89号)
20.支持有条件的“四换三名”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试点、推广工作,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平政发〔2013〕221号)
21.鼓励“四换三名”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提高专利创造总量,提升发明专利占比,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企业年度专利申请达到一定总量的给予一定资助。(平政发〔2013〕221号)
22.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专利公共信息、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平政发〔2013〕221号)
七、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
23.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要确保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在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的基础上确保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有所增长。(平政发〔2012〕89号)
24.推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积极筹措资金,加快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行创业风险投资,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引导“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在平湖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各类投资企业。(平政发〔2012〕89号)
25、推进“四换三名”科技企业金融信贷创新。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四换三名”科技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和申贷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按年贷款平均余额的3%给予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科技金融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申贷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融资业务的,给予年贷款发生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平政发〔2014〕5号)
26、鼓励建立科技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四换三名”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适合的“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多种担保方式。适度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协助银行加大对“四换三名”科技企业的授信。对经批准设立的科技担保公司,其对“四换三名”科技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部分,担保日均余额风险补助部分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3〕61号)享受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0%。(平政发〔2014〕5号)
27、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积极开展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各项科技保险业务,鼓励“四换三名”科技企业积极参加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确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计划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对参加科技保险的“四换三名”科技企业,给予其年度保险费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平政发〔2014〕5号)
八、附则
28、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发展资金列支。其中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仅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该项的奖励、补助由市财政与镇街道财政按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兑付。
29、本政策意见出台后,除本政策意见列举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30、本政策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1、本政策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整合形成以上政策的来源:
1、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2〕89号)
2、中共平湖市委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39号)
3、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技术市场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平政发〔2013〕220号)
4、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专利工作行动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平政发〔2013〕221号)
5、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平政发〔2013〕222号)
6、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金融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