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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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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HD13-2014-0003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平湖市财政局

平人社〔2014130

 


关于印发平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我们拟定了《平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4820


 

平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就业援助员。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工作的科技协理员。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协理员。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的文化协理员。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的法律协理员。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的民政助理员、护理员。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的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物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市场协管员、税务协管员。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的保安、保洁员、保绿员,园林管理员、公共设施管理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下列“4050”人员:

(一)城镇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七)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平湖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附件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初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核定岗位开发数量。

(三)审批。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批准后,由镇街道人力社保所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七条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根据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协同用人单位、村社区人力社保站共同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岗前免费培训,并颁发相应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填写《平湖市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表》(附件2)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合格的人员,经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审核,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应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业务系统,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得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单位代缴代扣,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般每季度申请一次,操作程序按《平湖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就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可由社会组织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开发。用人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的岗位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湖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2.平湖市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表


附件1

平湖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数量

招用条件

岗位地址

1

 

 

 

 

2

 

 

 

 

3

 

 

 

 

4

 

 

 

 

5

 

 

 

 

镇街道

人力社保所

意见

 

(盖章)

     

市人力社

保局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

意见

 

(盖章)

     

注:本表由申报单位负责填报,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审批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平湖市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联系电话

 

文化

程度

 

技术

专长

 

家庭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失业类别

 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城镇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岗位名称

及地址

 

申请人声明

本人所填报的内容均属实,并自愿服从组织分配的岗位。

申请人签名:

     

录用单位

意见

 

(盖章)

     

镇街道

人力社保所

意见

 

(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录用后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备案。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8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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