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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局 |
平人社〔2014〕109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卫生局 2014年7月23日 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按各自职责主管本市的医保医师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订协议 第四条 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新录用的医师,应当参加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服务编码。 第六条 取得服务编码的医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执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分别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医保医师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服务编码注销手续,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 (一)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30pt; TEXT-INDENT: 32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二)施诊时应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确保人卡相符;查看既往就诊记录,避免重复诊疗;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完整,且与发生费用相符;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降低服务质量,不诱导过度医疗;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和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实行网络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医保医师信息录入HIS系统,费用结算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匹配。 第十三条 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实行积分累计考核制度,对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14〕7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医保医师有以下情形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中止或解除其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一)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的; (三)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期限内的; (六)被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停止医保处方权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止服务协议的,待中止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履行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的,本协议签订期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注销服务编码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医保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 医保医师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中止服务协议的医保医师和非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除外)。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医保医师考核扣分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作出中止、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或注销服务编码,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网站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把医保医师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申请 2.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基本情况 3.平湖市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附件1 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申请 (所在医疗机构): 本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医师级别 手机长号 职称 行政职务 执业范围 执业科别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 证书编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平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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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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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编码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医师 级别 |
行政 职务 |
职称 |
执业 范围 |
执业科别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移动电话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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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服务编码:大写英文字母“YB”加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2.医师级别(填写编号):1执业医师、2助理医师、3其他;
3.行政职务(填写编号):1单位负责人、2科室负责人、3其他;
4.职称(填写编号):1主任医师、2副主任医师、3主治医师、4医师、5医士及其他;
5.执业范围(填写编号):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及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和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中医专业、18中西医结合专业、19民族医学专业、20口腔科专业、2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6.执业科别:与执业范围建立对应关系,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设立科室情况填报;
7.本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师申请情况汇总并核准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附件3
乙方(医保医师)服务编码: 协议编号:
平湖市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平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14〕79号)等文件精神,双方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敦促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所在单位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委托医疗机构对乙方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或委托乙方单位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医疗保险协议医师诚信档案库,及时录入乙方的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
第六条 乙方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正确的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相关信息,由所在单位报送至甲方录入信息系统;甲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医保医师服务编码通过乙方单位告知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时按甲方要求上传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等相关信息供甲方校验。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等处理时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对甲方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认真对待,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年度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核制度。具体扣分办法和扣分处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对乙方正在诊治的参保人员,乙方应会同乙方单位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所在单位应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附加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单位定点服务协议一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没有被解除协议情形且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本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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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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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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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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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