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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平湖市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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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地震局文件

 

平震20144

 

 


关于制定《平湖市地震监测台(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湖强震台、乍浦GNSS基准站: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台(站)工作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制定《平湖市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地震局

201492

 

 

 

平湖市地震局                         201492日印发

 

平湖市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浙江省地震局台站管理办法》、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41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监测站(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原则。地震监测台(站)实行市地震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科室、管理单位等分级责任负责制。

第三条  地震监测台(站)的主要任务:确保观测仪器、附属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观测资料;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做好地震与灾情速报,参加地震应急;结合实际,开展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完成市地震部门交代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市地震局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对地震监测台(站)日常运行管理,管理单位派员兼任地震监测台(站)观测员,实行地震观测员日常管理负责制。观测员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

第五条  地震监测台(站)设AB岗各1人。地震观测员A岗负责地震监测台(站)日常运行及维护和管理工作,地震观测员B岗协助A岗工作,并在A岗不在监测台(站)时,受A岗委托临时负责地震监测台(站)日常运行及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震观测员职责

1、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2、设立地震监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3、每周至少二次到地震监测台(站)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填写运行日记。雷雨天气每天到地震监测台(站)进行检查,确保仪器运行正常。

4、地震监测台(站)仪器发生故障时及时排除,解决不了的当天内将情况分别上报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协助开展故障排除工作。

5、做好地震与灾情速报,参加地震应急工作。所在地接到地震宏观异常报告时,须速报市地震局和省地震监测台网中心。

6、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横向技术交流、考察活动、年度监测资料评比会议,及时更新和学习新知识,提高监测业务能力。

7、配合市地震局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解答有关地震知识和社会咨询。

8、做好地震监测台(站)资产管理、资料归档、值班、观测资料报送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地震监测台(站)实行奖惩考核制度。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单位负责人、地震观测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奖励经费在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台(站)A岗考核工作,根据A岗日常工作表现,结合省地震局、嘉兴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台(站)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省地震局年度评比的第一名、优秀及通报批评等档次,优秀每人奖励1000元、合格每人奖励500元、不合格每人扣除1000元。

第九条  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台(站)B岗考核工作,根据B岗承担的工作,结合省地震局、嘉兴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台(站)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对应省地震局年度评比的优秀以上荣誉及通报批评档次,合格奖励500元、不合格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站)观测员A岗人员每年岗位补贴1200元、值班费300元,B岗人员每年岗位补贴300元、值班费150元。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对全市地震监测台(站)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其业绩与浙江省、嘉兴市对地震监测台(站)考核工作挂钩。年度考核中被评比省优秀以上荣誉,或者嘉兴市先进荣誉的,个人可视为年度个人先进进行800元奖励,奖励经费在防震减灾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年度工作中出现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除一个月岗位责任奖。

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台(站)日常运行中的的水电等费用在市地震局下拨给管理单位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地震局不再支付乍浦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单位房屋管理费用,乍浦老干部活动中心年度管理费用按协议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  省地震局、嘉兴市地震局组织的有关地震速报、年度地震趋势报告、台(站)绩效等会议通报、工作评比中的通报等结果列入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站)在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服务于经费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地震监测的合作与交流、科普宣传等工作其成果列入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平湖市地震局管辖的地震监测台(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行,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平湖市防震办《关于制定地震观测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防震办[2005]1号)同时废止。

 

 

                                  平湖市地震局

                                 2014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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