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本局各科室、审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质量和成效,强化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决定实行审计时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审计项目,自审计进点至送达审计报告之日一般为60日,重点审计项目一般为90日。特殊项目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书面报告局长批准,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二、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在审计组进点前完成,审计组无法在进点前编制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必须书面报经局长同意,一般应在审计现场期间三分之一时间段内完成。
三、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整理审计资料、出具征求意见稿原则上不超过40日,同一审计组多个项目同步实施可适当延长现场审计时间。其中,审计实施现场应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取证单签证、审计任务清单编制等工作,一般不超过30日;审计组出具征求意见稿送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时间为结束审计现场之日起不超过10日;审计组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意见反馈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采纳情况说明和出具审计报告代拟稿。
四、法规科应于收到审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审计组确认,如需审计组补证材料,补证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组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确认,并提交审理意见确认书给法规科。审计组在审理完成后即联系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决议修改审计报告送法规科审理。
五、审计文书流转审核各环节应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公室应于局长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打印并盖好机关公章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每月28日前由各业务科室填制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表上报分管领导和监察室,监察室按月予以通报。
审计时限管理规定执行结果作为年度科室及个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重RGIN: 0pt">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表

平湖市审计局
2015年3月5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