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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文书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文书报送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审计局
2015年1月21日
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文书报送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规范审计文书报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平湖市审计局名义对外报送审计文书的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报告除送被审计单位外,应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办理审计报告报送工作,应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准确无误。
第二章 审计文书报送范围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报送范围
主送:被审计单位。有多个被审计单位时,应在通知书一一列明被审计单位,分别送达。
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审计涉及的相关部门,其他(审计组认为有必要抄送的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抄送市委组织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六条 财政审计报送范围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主送:市政府;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财政局,市长,财政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2.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市长,财政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3.镇街道财政决算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人大财经工委,财政局,市长,财政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送范围
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综合报告。主送:平湖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府办,财政局、被审计单位,市长,被审计单位分管副市长,财政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报送范围
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财政局,被审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市长,被审计单位分管副市长,财政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送范围
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者。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市委组织部4份(组织部、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组织部长、常务副部长,分别封装);抄送:市纪委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被审计单位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市委办主任、市府办主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送范围
建设项目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项目部);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市长,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十一条 上级授权、交办或统一实施审计项目报送范围
1.上级授权项目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上级授权机关,被审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市长,被审计单位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2.上级交办或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报告。主送:上级审计机关;抄送:嘉兴市审计局,平湖市府办,被审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市长,被审单位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报送范围
交办项目审计报告。主送:交办单位;抄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下属单位),市长,被审计单位分管副市长,审计分管副市长。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处理处罚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可以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报送审计文书,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三章 审计报告报送程序和报送责任
第十五条 科室在将审计报告发送会签之前,应明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送范围,主送单位由业务科室主审送达,抄送单位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平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室包括政府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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