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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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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2015〕38号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单位:

现将《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行政审批

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平湖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完善监管机制、下移监管重心、强化监管效能,建立科学、依法、公平、高效的监管长效体系,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的总要求,以深化改革为主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各层级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满意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转变,切实提高人力社保科学化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2.责任明晰。各科室单位要根据承担的行政权力,明确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3.协同监管。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协同、共同推??各对应条线的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4.公开透明。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5.注重长效。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本部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构建长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水平。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事项

根据省、市法制办公布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现有行政许可事项11项。根据职责,重点做好对各科室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1.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2.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6.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含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

7.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含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

8.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9.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监管方式

1.网上办理。充分发挥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可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的审批事项,鼓励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则上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2.资源共享。定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及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上传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联合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3.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事中及事后监管,要建立常态化和随机抽查等检查方式,对各科室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每半年抽查一次。对其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解决;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4.及时报备。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建立月报制度。相关科室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审批数据报备至局行政许可科,并定期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三、部门内部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协调局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和日常运作,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对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做好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协调工作。对涉及事项的相关职能处室执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动态评估,推进监管工作有效落实。负责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负责对职能科室单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办理情况进行党纪和政纪监督。

(四)人才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对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中涉及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含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两个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劳动关系科。负责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中涉及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涉及未经行政审批的事项的查处。

四、建立协同机制

(一)部门协同

逐步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等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数据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处,促进劳务派遣活动的良性发展。

对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职业培训资质认可与机构注册登记有关数据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职业培训业务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处,规范市场秩序。

(二)与市协同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协同、共同推进”的原则,职能科室单位要加强与嘉兴市局和各对应条线的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单位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细化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审批事项,落实简政放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嘉兴放权事项承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3〕194号)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嘉人社〔2013〕224号)等精神,在做好承接对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承接事项的监督力度。完善行政审批标准程序,实现行政审批项目精简合法、服务规范高效、办事公正廉洁的目标。

(三)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阳光审批,简化审批流程,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职责,规范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的监管流程和要求。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更新,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技巧,增强监管工作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向社会公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手册,引导公民自觉文明养成,依法办事,营造良好有序的行政审批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投诉,对社会举报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附件: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附件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

2.聘请文教类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3.聘请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情况;

2.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和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行业资质认可、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是否按规定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相关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

2.依法对经审批获得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和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聘请的外国专家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结果向省外国专家局汇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实行全国联网和实时监督;

2.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和年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开展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和年检等,发现未按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专家及未按规定聘用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

2.调查核实实际情况;

3.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针对外国专家。

(1)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外国专家证,并会同公安部门变更其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缩短在华期限;

(2)在通报有效期内,对其再次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不予批准。

2.针对用人单位。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2.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年检;

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

3.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不定期检查、抽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全省“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省联网和实时监督;

2.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查;

3.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开展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接受社会监督等,发现未按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及未按规定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及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的行为;

2.调查核实实际情况;

3.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2.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 国人和用人单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和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中涉及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定的服务项目;

2.有无相应的场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

3.有无相应的供求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上发布的信息);

4.有无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

5.有无完善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有无规范的收费标准;

7.有无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8.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人才交流会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规范人力资源机构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在监管过程中,遵循疏导、制止和教育为主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资料,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3.加强部门交流合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做好监管;

4.在工作场所、报纸、网络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查;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开展核查。

2.定期检查:对开展人才服务中介组织,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书面检查,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上报书面自查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结果公开:核查结果在办公场所和市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并将核查意见通知该人才中介机构,最后将核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立案:经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处罚决定。

2.调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处罚决定事项、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4.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四、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中涉及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和年度审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发现未按规定开展业务、收费等行为的职业中介机构;

2.调查核实实际情况;

3.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3.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7.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含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

2.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经审批,具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案卷检查、实地核查、信息化系统抽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和实时监督;

2.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查;

3.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开展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和年检等,发现未按规定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调查核实实际情况;

3.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社培〔1994〕215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执行特殊工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取得的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及举报投诉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通过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企业执行情况,听取职工反映,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和专项检查;

2.对有问题的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3.取得的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及举报投诉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上报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对企业开展年度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归档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八、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2.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情况;

2.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不定期检查、抽查,年报审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全省“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省联网和实时监督;

2.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查;

3.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开展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接受社会监督等,发现未按规定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未按规定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2.调查核实实际情况;

3.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3.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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