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FPHD01-2015-0003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5〕12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湖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忝牵?肴险婀岢孤涫怠?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创新完善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我市自2007年11月在全省率先试行居住证制度,并颁发了全省第一张新居民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实施7年来,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侍?的不断出现,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对新居民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合法权益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作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先行之地,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的新居民居住登记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积分量化、凭证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二)范围和期限
自2014年10月31日起,全市范围内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试点期限以上级通知为准。
三、主要内容
居住证是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项的凭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新居民居住在本市自有住房、出租房屋、单位内部宿舍等合法稳定住所和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者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新居民,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自主经营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且在申领之日前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属于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新居民,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必须按规定提供符合上述身份的证明。证明材料由本人提供,或经本人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上述居住证申领所需具体证明材料见附件。
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街道依职权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相关单位应当提前抄告市新居民事务局或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备案,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不得受理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新居民的居住证申领请求。
(二)居住证申领程序
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材料须报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核批准。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提交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居住证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证件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辖区新居民事务所窗口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签注时,若居住地住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现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若没有发生变化的,只需填写《合法稳定住所承诺书》予以确认。《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签注时,若现居住地住所、工作处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现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若没有发生变化的,只需填写《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就业承诺书》予以确认,但必须提供签注到期日前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
(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
(3)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持有人已转办为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居住证过渡期规定
原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精神文化、随带子女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可以享受的待遇,仍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居民居住证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103号)执行。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提供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3〕176号)精神,结合当前居住证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市实际,制订完善新居民按积分享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携带儿童义务教育以及入户等公共服务的政策规定,对能享受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的积分标准、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四、工作要求
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落实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要围绕全局,主动有为,齐抓共管,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协同配合机制、执行评估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同时,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加强信息采集力量,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新居民的基础信息。
附件:居住证申领签注材料
附件
居住证申领签注材料
新居民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窗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育龄妇女还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相应权属证件(证明)材料;居住在受赠、继承等住房的,需提供第三方机构证明(如公证等)等材料;还未取得上述权证的,应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借住房屋性质的,应提供出借人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件(证明)和借住证明。
3.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居住在单位提供的拥有产权证住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权属证件(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证件(证明)材料包括:农村住宅的,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城镇住宅(商品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二、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
1.已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纳税(免税)证明,以及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劳动合同及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经由本人提出,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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