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公安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公安局、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范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提高小区安全防范能力,根据《嘉兴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标准》,现就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原则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根据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原则,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适用范围
全市在建、新建的住宅小区。
三、评审、验收标准程序
1.符合《浙江省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T768.1—2009)、《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2.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适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方案评审小组,按照《浙江省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验收(可分批建设、分批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验收参与人签名的小区技术防范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四、有关要求
1.小区技术防范由周界安全防护、小区出入口安全防护、家庭安全防护、电子巡查、监控中心等系统组成。在小区重要部位和区域、主要通道、电梯、重要公共场所、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场(库)内和案(事)件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3.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4.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是保障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设计和施工。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本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车站等重点单位的安防设施建设参照《嘉兴市部分单位行业反恐怖安全防范标准》和本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湖市公安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