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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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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201572

关于印发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当湖街道办事处

2015810

 

 

            

 

 

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程序,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廉政建设,促进街道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街道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村级集体实施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出资转移支付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

1.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管理权限,实行集体讨论,分级报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填写《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报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备案,由建设单位集体议标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涉及社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当湖街道社区小型建设(维修)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当街[2012]71号文件)实施)。

3.凡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街道党委扩大会议全体实名票决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按项目立项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向项目管理办备案;然后经街道(市)招投标中心招标后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同意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付诸实施。

4.凡按此规定应列入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立项报批(急、险项目事后补办)。凡需市级部门以上报批的项目必须办妥相关手续,未经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管理办及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审价监督,重点项目投资概算必须提交图纸会审和预算审核材料,一般项目须经项目管理办对工程图纸、造价进行预审,为建设项目招标及定价提供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办备案,并按规定招投标。招标程序按《当湖街道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当街[2006]74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招投标工作的补充意见》(当街[2013]86号)进行招标。

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不确定,但又属于部门常规性、规律性的采购、维护、监督等服务性的小型项目,可通过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的年度小型项目承包侯选单位。

对涉及公共安全等急需抢修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同意,送项目管理办备案,方可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具体手续事后及时补办。

凡未经立项批准和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应招而未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五条  合同管理、监理及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量、中标价、工期、付款办法、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范“双欠”问题等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同时要签订廉洁协议书,并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管理办聘请(或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及各类协议或承诺必须向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

凡经施工合同(包括各类附属合同)签订后,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到街道项目办备案登记,列入街道财政预算或部门单位预算。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街道相关部门递交开工报告。

第六条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及街道建设职能部门可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会同工程设计单位、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办现场办公确认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请设计变更。??集体讨论同意。

施工中确需增加工程量的,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办同意,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街道集体讨论批准。未经同意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新增工程款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定。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安全及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安全质量管理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竣工验收、决算。凡列入项目管理办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会同街道监察室、项目管理办、街道招投标中心、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内审办、财政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并按要求邀请上级相关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作出整改。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

1.结算: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中标价结算原则,对在招标文件清单外的变更部分按下浮方式进行审定价,下浮率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审计确定。

2.审计:建设单位应当约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编报完成工程项目造价结算书。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提交街道内审办组织审计。造价在5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街道内审办委托街道中标单位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收支结转和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应当在工程项目造价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权限进行财务决算或委托决算。

凡经市发改委立项或政府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财务决算。由街道财政所委托中介决算机构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及资金管理

1.付款方式: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结算支付,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2.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价(及审计)报送项目管理办和街道财政所备案,由项目管理办负责汇总统计,按月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和监察室备案。财政性资金审价(及审计)结果按资金投入渠道分别报市、街道财政部门。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应纳入建设单位政务公开内容,予以公示。

对涉及公共安全等急需抢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竣工决(结)算,付款方式等以实际情况审计确定。

未经备案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即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在一个账户同一项目中列支,不得多头列支。

第十一条  材料归档整理。工程归档责任单位为相应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具体归档的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主要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和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以及工程资金支付、审计、财务决算文件和电子文档等。

各工程建设单位,确定一名兼职项目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日常业务和按规定收集每一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

凡经工程验收,付清工程款的小型项目和经工程审计、财务决算和市验收小组验收后的规上项目,结束后,按年度组卷及时移交街道档案室统一编号并保管。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有不良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三)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将按党政纪处分相关规定、街道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招标或恶意肢解、拆分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标的;

2.未经审批实施工程项目或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

3.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上违反规定的;

4.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中标或施工单位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参与投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的;

2.串标、卖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人行贿的;

4.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当街〔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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