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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3年3月6日
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2】8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收集和调研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及最新成果,制定本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并针对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研究开发,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研发交流与合作,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和颁布实施研发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研发中心建成后的验收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研发中心具有相对独立的场地,科研用房相对集中,能保证中心运行的需要。有研究开发本企业产品必需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有相对集中的研发中心用房200平方米左右;
(六)工业类企业拥有有效专利2项以上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2项以上;农业类企业推广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2项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申请表。申报研发中心名称应规范,统一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
(二)市科技局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授予“平湖市企业研发中心”标牌。
(六)研发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证明,一式一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产学研合作协议、制定或参与行业标准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研发中心的经费管理
研发中心所需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给予引导性补助。 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研发中心的动态管理
(二)市科技局每两年对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国家、省、嘉兴市级研发中心也纳入考评范围,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继续符合认定条件的,考评为合格,保留其研发中心资格;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考评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后经考评仍为不合格者,撤消其研发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研发中心及平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优秀研发中心申报的基础条件是:考评年度内专利授权数、省级新产品立项数合计达到10项以上,R&D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以上,同时考评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1项以上或6项授权实用新型;
2.承担国家项目、省级经费支持科技项目或平湖市重点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3.晋级为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
4.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或R&D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以上;
5.用于技术引进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研发人员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在2名以上。
第十一条 创建补助和评优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湖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科技(2009)13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